2015年6月1日 星期一

慈濟強行開發保護區,行徑與盜匪有何不同!

慈濟強行開發保護區,行徑與盜匪有何不同!
【我對慈濟的質疑】文:PTT 的正義鄉民 zuiko/小台增刪
此文轉貼自計劃告慈濟的陳先生臉書,這位退休的高中老師,日前受邀上正晶限時批表達對慈濟的質疑與憤怒,因此在該節目被消音以後,特別有感而發!
抓緊「質疑慈濟」的優質叫座的政論節目「正晶限時批」突然沒了,是壹電視的高層覺得不該再批慈濟了?還是高層受到壓力而屈服了?我覺得不能讓慈濟疑案就此沈沒了,所以我決定整理出一些疑點,讓社會大眾作個公斷,同時也聲援「正晶限時批」的兩位主持人。
慈濟既然打著「佛教慈善」的大旗,所作所為就應該符合社會大眾的期待,法律只是最低的道德標準,慈濟面對社會大眾的質疑時,就不能以「一切合法」一語帶過,應該要符合社會大眾對「慈善」的期許,就以慈濟堅持十幾年,一定要開發的「內湖保護區的南基地、北基地」為例,不管慈濟是偷拿善款去買的,還是受贈的,總之土地是完全在慈濟的手上,要如何作為,都完全是慈濟的主張,可是慈濟竟然高舉「環保」的旗幟,卻要在內湖基地已遭破壞的基礎上進行開發,真是諷刺,當知在保護區所有的填土、水泥地、柏油路、鐵皮屋都是非法的,這些非法的部份,就好比是盜匪的贓物,不要說是贓物,任何人檢到了失物,都有責任把它物歸原主,不管是提交警方招領,或是親自送還,絕對不可以佔為己有,更何況是打著「佛教慈善」旗號的「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」,所以慈濟在取得這塊土地時,首先就是要物歸原主、恢復原狀,移除所有的非法部份,也就是移除所有的填土,水泥地、柏油路、鐵皮屋,慈濟非但沒有這樣做,還再要求變更地目,以擴大非法利得。並且據以向政府申請,要求在既有的非法利得上加以開發,這與盜匪何異?

慈濟在記者會上說:在社會還沒有共識之前,慈濟內湖園區即日撤案,這是騙人的說法,若真有決心環保,應該「無條件」撤案,並立刻著手移除所有非法的破壞,也就是移除所有的填土、水泥地、柏油路、鐵皮屋,「在社會還沒有共識之前」,這是什麼的鬼前題,這個但書代表慈濟還是不死心,它還在玩文字遊戲,大家不要被騙了,我要說一個故事,與慈濟作比較。
「台灣樹王」賴倍元30歲開始買地種樹,他買人家廢棄的果園,種樹來恢復山林的原貌,都是海拔800~1400公尺的大雪山的山地,近30年來,已經耗費20億元,在大雪山購地130餘公頃,種30萬棵國寶樹,有人笑他憨、笑他痴,他說:人沒有宗教沒關係,但不能沒有信仰,他的信念很單純:把對的事,做到很大!他種樹有三不政策:不砍伐、不買賣、不留給賴家後代子孫,他畢生最大願望是:「在我回去之前,要留下50萬棵活的森林大軍。」他說:全世界的投資,沒有一樣勝過種樹。他說:種樹有什麼好處,不罷工、免勞保、免遺散費、免退休金、不抱怨、天天漲停板、日日有希望,這是懶人的事業,只要看得到的水果園都要回復到森林,他說:樹種了,環境復育了,水來了,萬物回來了。他說:以後這些都不是賴家的,這些都是地球村人類的。他說:我只是一個園丁來管理,時間到了就換人。他說:別人的財產是放在銀行,我的財產是藏在土腳。
再論慈濟的刑責:慈濟說:慈濟內湖基地在慈濟購入前已遭破壞,這個基地除了名義上是保護區,幾十年前就已經是一個破壞區。慈濟說的沒錯!但破壞的部份是非法的,是別人做的,慈濟在民國86年購入前已經被嚴重破壞了,破壞的部份是非法填土的,與非法增建的水泥地、柏油路鐵皮屋。我到內湖已經四十年了,這塊地,就我的記憶所及,它原來就是大湖湖泊的一部份,是大湖的行水區,依現狀而言,所有的填土、水泥地、柏油路、鐵皮屋都是非法的,這些非法的部份,就好比是盜匪的贓物,慈濟在民國86年購入這塊地時,是不是就已經就知道有非法的破壞?依慈濟的公開說明,當時是知道的,如果是,那就是疑似故意收購贓物罪嫌,因為它是保護區,慈濟有低價購入的利得,而後再要求變更地目,以擴大利得,並且據以向政府申請,要求在既有的非法利得上,加以開發。這是故意重犯,應加重其刑。
「低價購入的利得」是故意收購贓物罪的充分要件,係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物罪嫌,此犯行又是公訴罪,只要有人檢舉,檢方就一定要辦。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收受、搬運、寄藏、故買贓物或媒介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,因贓物變得之財物,以贓物論。賣這塊土地給慈濟的人,如果又以價款捐贈給一部或全部給慈濟的話,則雙方都犯了此罪。所以,不管慈濟是買的或受贈的,都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。我這個論述是否正確,想就教於法律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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