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5月12日 星期二

許多慈善團體人謀不臧,善款執行率只有個位數

【許多慈善團體人謀不臧,善款執行率只有個位數】
【前言】以美國為例,政府的社會救濟效能就遠高於慈善團體,因為許多慈善團體人謀不臧,他們善款的發放率和執行率只有個位數,意即每一百元的善款,真正用到受助者身上的還不到十元,其他善款都被做帳做掉了!而台灣的慈濟則更誇張,他們善款的發放率可能還不到一趴呢!
文:翁達瑞(北美知名商學院教授)/ 小台增刪
慈濟每年吸收近百億的捐款,數百億會費,他們除災難救助外,還經營醫院、學校、有機農業以及資源回收等行業,所經營事業群的年收入更可能高達千億,這每年將近兩千億的慈善收入,善款的發放率有到一趴嗎(20億)?然而慈濟的信眾卻一直抱著「捐款就是種福田」的信念,努力出錢出力,他們或許是為了累積福報,或只是為了回饋社會,但不管動機如何,他們捐款給慈濟的行為,慈善效率絕對比不上誠實納稅。

政府的救濟體系有兩大特點:依法行政與公平一致,可是當社會發生重大災難時,依法行政反而成為救災的阻礙,受限於冗長的預算編列程序,政府的官僚體制無法迅速啟動重大救災計畫,而且僵化的官方標準就會出現窮於應付的窘境,當官方的救濟體制失靈時,具有「準政府」性質的慈善機構就應運而生,當社會發生重大災變時,慈善團體可在短期內募集大筆資金,將所需的物資與人力送往災區,不受政府相關預算與審計程序的延宕,因此慈善機構扮演的是與政府分工的角色,政府負責的是經常性與一般性的社會救濟,而慈善機構則分攤突發性與異常性的急難救助,兩者的關係是「互補」性質,而非「替代」。
雖然政府與慈善皆可從事社會救濟,但兩者的公民監督程度卻有天壤之別,政府的社會救濟是由強制徵收的稅金來支付,因此必須嚴加監督,反之,慈善捐款出於民眾自願,係基於捐款人對慈善機構的信任,特別是經過宗教加持(或包裝)的團體,因此,慈善機構所接受的公民監督就相對有限,公民監督可以提高社會救濟的效能,其衡量指標乃是每一百元的稅金或捐款,扣除行政費用與浪費後,有多少真正用於救濟的對象身上,諷刺的是,本應腐敗與怠惰的政府,因為嚴格的公民監督反而變得比較有效能,本應廉潔與勤快的慈善機構,卻因為缺乏有力的公民監督,反而變得非常腐敗、怠惰、沒有效率。以美國為例,政府的社會救濟效能就遠高於慈善團體,許多慈善團體的效能指數只有個位數,意即每一百元的捐款,用到受助者身上的還不到十元。
事實上,慈濟所經營的許多事業,例如醫院、學校、有機農業、資源回收等,都是政府、甚至一般企業就可以承擔的工作,因此那些都不能算是慈善事業,另外慈濟的災難救助,大部份集中在毛毯、飯糰和飲料等一般民生物品的發放(姑且不論慈濟所發送的那些物品都是由慈濟所生產),那些應景式的物資救助,皆可輕易由政府預算支付,因此也不能算是「集結大批物資」的緊急救災。
儘管慈濟每年吸收百億捐款,數百億會費,所經營事業群的年收入更可能高達千億,然其運作的模式與存在的價值都令人存疑,一方面,慈濟並未扮演與政府「互補」的角色,反而「模糊替代」政府的社會救濟服務,另一方面,在缺乏嚴格公民監督的情況下,慈濟也無法證明其善款的清白和救濟效能能夠高於公部門,既然慈濟扮演的只是模糊替代政府的角色,其救濟效能和善款流向也未受到公共監督,那些誤認為「捐款就是種福田」的信眾,與其捐款給慈濟,倒不如繳稅給政府,換言之,在慈濟的正當性未被確立之前,其信眾最大的善行應該就是誠實納稅,而不是繼續捐款給慈濟!
文章連結: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photo.php?fbid=594849267324934&set=a.289995687810295.1073741833.100003995999144&type=3&theater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