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政府機構人謀不臧,就會變成貪腐集團;
慈善團體人謀不臧,就會變成吸金善霸!】
人民納稅養奸,養出一大群狗官,整天作威作福,完全不顧民間疾苦,讓腐敗的政府機構就像水蛭般吸著人血,只知道無止盡的向人民吸錢,像這種貪官污吏,就應該要徹底消滅,才不會讓人民的貧富差距日益擴大!
貪婪的慈善團體則像是社會的寄生蟲,人民捐款給那些慈善團體,透過他們幫助弱勢者,卻不小心豢養出一大群吸金怪獸,牠們只知道無止盡的騙錢,還將善款據為己有,募款致富以後就整天橫行霸道,像這種吸金善霸,應該要盡快消滅,才不會養虎為患!
雖然政府與慈善機構皆可從事社會救濟,但兩者的公民監督程度卻有天壤之別。政府的社會救濟是由強制徵收的稅金來支付,因此必須嚴加監督;反之,慈善捐款出於民眾自願,係基於捐款人對慈善機構的信任,特別是經過宗教加持(或包裝)的團體,因此,慈善機構所接受的公民監督就相對有限。
公民監督可以提高社會救濟的效能,其衡量指標乃是每一百元的稅金或捐款,扣除行政費用與浪費後,有多少真正用於救濟的對象身上,諷刺的是,慈善機構卻因為缺乏有力的公民監督,反而變得非常腐敗、怠惰、沒有效率,以美國為例,政府的社會救濟效能就遠高於慈善團體,因為許多慈善團體人謀不臧,他們善款的發放率和執行率只有個位數,意即每一百元的善款,真正用到受助者身上的還不到十元,其他善款都被做帳做掉了!而台灣的慈濟則更誇張,他們善款的發放率可能還不到一趴呢!
在此強烈呼籲讓公民監督的權責擴大,甚至增修宗教團體法時也應當開放公民列席旁聽,以提高政府機構與慈善團體的善款執行率,以及落實社會分配正義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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