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文作者:靠北警察/小台增刪
慈濟只是一個民間團體,為什麼能夠命令各縣市警察局協尋失聯的骨髓捐贈者呢?慈濟如此濫用警力資源,於法有據嗎?難道台灣已經被慈濟統治了嗎?還是慈濟已經目無法紀,敢任意欺負警察呢?
慈濟有何通天本領,竟然能夠對各縣市警察局發號司令?何況警政署正在努力減少基層員警負擔,減少各種不必要的行政協助,為何警察還會收到這種連「公家機關」都不是的募款斂財集團來函請求協助呢?一個上級的警政單位,為何連慈濟這種詐騙集團都不敢拒絕呢?一個民間團體在於法無據的情況下,就能如此濫用警力資源,那麼,各公家機關如果依法要求行政協助的話,難道警察局就只能照單全收嗎?你們都要把警察操死才高興嗎?
警政署都已經發聲明稿,要求警察單位減少別人丟過來的爛攤子,但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卻故意去撿慈濟的爛攤子,形成各縣市警察單位能否配合警政署的一大考驗,懇請警政署嚴格要求各縣市警局落實執行啊~雖然改革的路很漫長,卻也已經出現微微的曙光,你願意一起努力嗎?
以下是節錄新興分局的聲明重點:
「本案為慈濟骨髓幹細胞中心,請各縣市警察局代為協尋已配對成功失聯骨髓幹細胞志願捐贈者,轉送通知信函,速與慈濟骨髓幹細胞中心連絡,以辦理捐贈移植手續,本分局轉請警勤區利用勤區查察查訪通知,並未增加同仁負擔....,本案於17日交辦,係在警政署20日公佈減化警察協辦業務以前....」云云,扣掉無意義的官方語言,簡言之重點有三:
一、慈濟命令各縣市警察局去找他們找不到的人,注意!這個人不是失蹤人口,只是慈濟找不到他而已!二、警察局只是叫警勤區員警在勤區查察的時間做這件事,並沒有增加警察們的負擔!三、這件交辦命令的下達時間是在警政署的命令之前,所以我們分局並沒有抗命的嫌疑!
再來,我以一個外勤警員的觀點來看這件事!
第一點就令人非常反感了,該位民眾根本就不是失蹤人口,就只因為慈濟找不到人,就可以叫警察來找嗎?慈濟已經大到能夠指揮警察了嗎?那其他的醫院、慈善團體、宗教團體....是不是也都可以比照辦理呢?
第二點就更好笑了,照這個聲明的邏輯,勤區查察都沒有其他的勤務事項要辦理嗎?多這一項(幫忙慈濟找人)完全不會造成警力浪費嗎?請大長官自己去翻翻戶口查察相關規定,看看警勤區已經有多少法定職責了,豈能讓他人(民間團體)予取予求的將警政資源虛耗在這種於法無據、於體制亦不合之事?
第三點就根本只是怕警政署的長官,拿你們分局違背命令興師問罪的托詞了!交辦事項在法規命令有所更動之後,難道不應該予以修正嗎?更別說據瞭解,本案當事員警早就已經依警政署函釋回報辦理了,分局還將其退回?如果這不是抗命,那什麼才算是抗命呢?
但言歸正傳,警察並非不樂於為民服務,同仁發現有人輕生,或身體生命有緊急傷病時,也一定是盡其所能的救助,而不會推託這是消防隊的職責而袖手旁觀,警察幫非失蹤人口的失智迷途老人、路倒民眾或精障人士查出身份,並聯繫家屬,這類案例也屢見不鮮,何況是類似本案這樣人命關天之事,警察怎麼會不幫忙呢?今天如果任何慈善或社福團體人員,至派出所將個案狀況告知,並請求員警幫忙,相信基層同仁在不妨害自身工作職責的前提下,一樣會樂於提供協助的!那我們為什麼要生氣呢?因為本案最受詬病的重點在於—【慈濟與警局高層不應在這種非警察法定職責上,用如此近乎私相授受的方式,由高層直接命令,要求基層執行】!!!
甚至事後,警局居然還敢大言不慚說,這不會增加基層警政工作負擔!這才是我們最要靠北的地方啦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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